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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江:“巨大不等于伟大”,城市空间设计要符合人的尺度

发布日期:2023-11-16 18:49    点击次数:198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把握城市发展的正确价值导向,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实现城市治理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是其核心思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努力扩大公共空间,让老百姓有休闲、健身、娱乐的地方,让城市成为老百姓宜业宜居的乐园。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是我国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为我国城市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城市的根本价值是创造宜居宜业的空间环境

  城市是最大的人造物,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生产生活空间。“安居乐业”自古以来就是城市所追求的理想,城市的根本价值是创造宜居宜业的空间环境。城市的宜居宜业水平与物质空间品质、公共服务供给和自然生态环境有关。

  首先是安居,居住水平是衡量城市宜居水平的最重要方面。保持城市住房的稳定供应,让每一位市民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规模合理且高品质的居住空间是对美好城市的基本要求。

  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衡量城市宜居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自然环境禀赋不足和土地资源较为紧缺的城市来说,公共服务水平之于城市的宜居更为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期待还会不断提升。

  城市的公共服务涵盖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医疗、餐饮、休闲等各方面,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的物质载体。要突破传统“公共服务配套”观念,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冗余度,将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从基本满足型提升到多样选择型,从而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度”。对于既有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通过“修补型再开发”进行功能提升与功能再造。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以“配套”标准建设的新城镇和城镇新城区,尤其需要进行以人为本的功能补缺与空间再造,使城市建设的成果不满足于基本“配套”服务,不仅“好看”,更要“好用”。

  同时,通过持续的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宜业环境。城市的根本目的是要为人类创造美好的生存环境,包括美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因此,当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抓紧修复已经被我们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创造一个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和谐的城市自然生态环境。

  二、城市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物质空间载体

  城市承载着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沉积空间,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物质载体。人类文明靠每一代人的不断创造、传承和升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城市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沉淀着人类文明的点点滴滴,唯有保护好并传承下去,人类文明才能不断发展。

  今天,当我们在现代化的道路上阔步前进的时候,更要深刻认识到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生活的现代化,更是精神生活的现代化。精神生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拥有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点,也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城市的历史文化从来就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激发城市活力的源泉,是城市创新价值的根本。城市的历史保护不仅是为了记住昨天,也是为了创造更美好的今天,更是为了给后代留下完整的明天。当下,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最重要的就是激发历史空间的当代活力。

  城市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体,盘活城市空间、传承人文记忆、重塑社交活力,离不开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城市生命体永恒的状态和不变的主题,是城市持续不断的常态化生命活动,城市活力正是在不断更新的过程中得到不断激发的。但城市的生命代谢更新活动应该是细胞层面的,亦即小规模渐进式的,而非大规模断裂式的。手术式的更新改造只能是在极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和暂时的行为。从客观规律上说,城市的增量型发展阶段是城市的初步建设阶段,城市的存量型发展阶段是城市的维护和提升阶段。过去,中国的城市曾经历一个快速的大规模改造与建设阶段,今天我们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亟需从非常时期逐步转向正常轨道,即从粗放型增量发展走向精致型的存量发展和有机更新。

  三、城市发展应保护烟火气和人情味

  城市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生存空间,城市的空间尺度自然应该符合人的尺度。“巨大不等于伟大”,人类对于“伟大”精神的追求不应该简单理解成巨大的尺度。尤其在城市公共服务空间设计上,更不应该一味追求平面构图、盲目求大。今天的科技发展和城市的空间需求使我们的一部分建筑越造越高、越造越大,但人的尺度并没有随之变大。因此,越是超尺度建筑,越需要创造近人的尺度感,让人们在巨大的城市空间中仍能感受到自我的存在与个体的价值。

  城市的美好不在于宽马路、大广场,重要的是让人们随时感受到无处不在的贴心服务和人性关怀,让人们感受到自己才是城市空间的主人。城市规划应反对“上帝视角”下的构图与气派,提高城市路网密度,提倡小尺度街坊,提升城市街道的步行和慢行功能,让城市拥有更多的街道可供漫步。要按“15分钟生活圈”理念布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城市公共服务的易达性、便利性和多种选择性。

  城市因为有人,才有活力和意义,而有人必有“人情味儿”。要珍惜城市的“市井味”与“烟火气”,市民的生活便利与生存空间比城市过度的“整洁统一”更重要。城市治理切忌犯“洁癖”,城市面貌的整洁美丽固然重要,但“城市美化”不能过头,更不能以损害市民的日常生活便利为代价。在城市的市容建设管理中,可以适度宽容城市的“非正规空间”。非正规空间并不意味着就是不好的空间,通常是根据实际需要产生的,应给予其必要的宽容,让其更好融入城市生活。

  应鼓励居民直接参与甚至主导常态化的城市微更新,通过持续的微更新不断改善城市的环境品质,特别是城市中大量“灰空间”的环境品质。当下,尤其应加强和加快城市老旧居住区的更新改造,打破高档封闭居住小区与城市的隔阂,再塑城市“活体细胞”,增强城区活力。

  四、城市发展应注重绿色生态、安全韧性

  城市人口密集、产业密集,在快速发展和增长阶段容易产生“城市病”。在国家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中,城市的生态建设与低碳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面对气候变化和各类环境变化,我们必须加强城市的适应性建设,让我们的城市为当代人创造美好生活,也为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空间。

  生命安全与生活安全是底线,是衡量城市幸福指数的首要指标,提高城市安全度是建设美好城市的基本前提。当下亟须优化提升城市安全的规划建设标准,健全城市防灾设施体系和各类城市避难系统,提高城市抗击各类灾害的能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城市紧急状态应对机制,完善各类紧急状态预案及相关设施,减少各类灾害来临时的伤亡损失。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我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短板,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五、城市要创造更多公共开放空间

  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提供面向各种人群的便捷易达的公共空间,是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城市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来源。

  城市最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是广场绿地和滨水空间,临水空间和公共绿地必须尽可能开放。公共开放空间是市民的公共活动场所而非城市装饰,公共开放空间的便利和开放远比它的美丽更重要。上海经过多年努力实现了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的成功转型,并实现了滨水公共岸线的贯通,这是一个特别值得称赞的案例。

  人行道是城市中最多的公共开放空间。人行道不仅是用来通行的道路,更是体现城市街道生活的主要空间。一个城市街道生活的丰富度和亲切感是城市空间魅力的主要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个城市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城市、老百姓的幸福乐园,公共空间要扩大、要提质,人民群众在这里有获得感、幸福感。”在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指引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空间的人民属性,创造更多高品质的公共开放空间,让我们的城市真正成为人民的美好家园。

  六、城市发展要切实体现公平正义

  城市的规划建设与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抽象的人、标准的人转向一个个具体的人,从“人”转向“人人”。城市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为每一位市民创造美好的生活,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幸福,保证每一个人机会均等,尤其是保证弱势群体的诉求,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仅是包容性的问题,更多的是平衡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要对先天机会不足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照顾和宽容,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住房保障都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一个最重要方面。廉租房、公租房是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形式。廉租房与公租房适用的人群是不一样的,廉租房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最底层群体,而公租房是面向有一定稳定收入但暂时无条件买房的群体,如年轻的引进人才等。城市建设发展要考虑到底层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因此,要加快中低收入阶层住宅供应体制改革,增加廉租房供应,为城市弱势群体提供有尊严且价格可接受的生活空间。

  城市弱势群体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低收入人群,还包括老年人、儿童、残障人群等。城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群体的需要与便利。

  七、城市建设与治理应充分体现人民主体性

  城市的人民性不仅体现在人民作为服务对象上,更应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上。城市的空间塑造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建筑特别是大型建筑,城市空间特别是公共空间,虽有不同的建设单位和不同的产权属性,但作为城市空间形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建成就具有了强烈的公共属性。现在城市所有建设项目在规划决策之前都有公示征集意见等公众参与方式,但在多数情况下还流于形式。公众的知情权尚有盲区,公众的决策参与权也不充分。

  应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直接关乎市民日常生活品质的小型公共空间的“微更新”活动中,应更多发挥市民的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作用。凡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应该积极组织公众参与决策,并将专家咨询和专家评审制度作为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必须加强重要公共建筑物和城市重要公共空间的设计管控。建筑师需要足够的自由创作空间,一般不应横加干涉。但对于少数“奇奇怪怪”的建筑或粗俗的所谓公共“艺术品”,应通过法定专家评审机制予以合理的干预。

  (作者为同济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教授,上海市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